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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景名胜区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审批
   办事指南

 

事项名称

风景名胜区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审批

办理依据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36条

2、《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33、34条

办理对象

项目建设单位

办理条件

按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

申办材料

1、填写《定南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》1份;

2、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,投资备案登记证复印件;

3、项目用地1:500—1:2000地形图2份(已套上道路红线);

4、项目建议书(工业及其它重要项目)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;

5、经批准的环境评估报告(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)1份;

6、公安消防部门意见书(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学物品的项目)1份;

7、企业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证、法人代表身份证(授权委托书(原件)、受托人身份证)等的复印件各1份(核原件);

8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办理程序

窗口受理——工作人员现场勘察——规划股长审查——分管规划领导审核——局务会讨论或局长审批——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

办理时限

20个法定工作日

收费依据及标准

不收费

办理机构

定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股

办理时间

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2:30—6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
办理地址

定南县行政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

联系方式

0797-4281317

监督电话

0797-4290155

附表

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

事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36条

2、《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33、34条

 

   政策规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36条

 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,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,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。
    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。

《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33、34条

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,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:
  (一)有项目性质、建设规模、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;
  (二)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;
  (三)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;
  (四)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,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;
  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,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。
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、核准的建设项目,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。
  城市、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、核准的建设项目,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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